“在线视频课程”服务类目需要的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经营范围是否一定要包含网络表演?
我们与浙江教育出版社合作了一款小程序,因为里面包含了课本中一些内容的视频演示,所以审核时经常因为涉及在线视频课程的原因被驳回。
在咨询证书办理相关事宜的过程中,发现教育类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好像不要求包含网络表演
请问这部分服务类目资质有没有进一步的相关说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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